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辽宁:新车惨遭追尾获赔贬值损失
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市个体业主富兴军在驾驶货车时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经认定,要承担全部责任。因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对方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要车辆贬值费。沈阳市高新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富兴军除应赔偿修车费7630元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3万元。2007年1月26日,从事个体运输的富兴军驾驶一辆福田货车,在沈阳市浑南新区一个路口与贾女士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发生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造成了贾女士车辆后备箱等多处损坏,车辆刚买3个月,属于新车状态。富兴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车主贾女士到4S店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为7600多元。而富兴军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价值仅为4951元。对该差额,保险公司、富兴军都认为不该承担。于是,贾女士以“赔偿价格不合理”为由到法院起诉,除要求富兴军补足维修费外,还提出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